房屋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許小姐想要出售房子和土地,但房屋有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因部分房屋供里長辦公室無償使用,如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