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納稅人受有災損應向國稅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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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納稅人受有災損應向國稅局核備。

太保王先生詢問,工廠如因風災受損,應如何列報為災害損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風災所導致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核備,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逾期報請國稅局勘查,亦可提出損害確實證據,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納稅人若對風災損失列報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潘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7/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