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

該局表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又如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

 

承辦員:施振偉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95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