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遷出再遷回,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遷出再遷回,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否則就得自申請之次期才能適用。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