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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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因遺贈取得1棟房屋,已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是否還要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如非透過上述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因非屬上述6種取得所有權方式之一,自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 105/07/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