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同時出售),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同時出售」是指買賣契約之訂約日相同,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若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2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