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之寺廟用地須提出申請才能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之寺廟用地須提出申請才能減免地價稅

有民眾詢問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土地可以減免地價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之寺廟用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但土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供營業使用,或非該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所有者,不符合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申請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7月4日正式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