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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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惟如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您,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按4‰稅率貼印花稅票,若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慎。

更新日期: 105/07/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