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遺失或失竊,不代表不用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牌遺失或失竊,不代表不用繳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查詢︰車牌早已失竊了,為何還收到105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該局說明:汽、機車號牌遺失或被竊,很多人認為向警察局報案手續就完成了。其實不然,該局提醒各位車主,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權益。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