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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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扣繳義務人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魏欣瑩,電話:04-23051111轉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