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逾期未重新鑑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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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逾期未重新鑑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有效期限者,持有人應在手冊或證明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換發新手冊或證明,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若逾到期日未重新鑑定,稅捐機關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