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興建集村農舍之配合耕地可否併同農舍坐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興建集村農舍之配合耕地可否併同農舍坐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亦即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爰農舍出售,其自用住宅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以依法興建農舍所座落之基地面積為準。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