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嗣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者,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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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嗣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者,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需補徵原核准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補稅之核課期間為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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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