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契約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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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契約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只要有書立應稅憑證即需貼繳印花稅;近來網路日益普及發達,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方式簽訂契約,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想要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則應列印電子契約,並於貼用印花稅票後完成銷花手續,亦可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網路帳號,於申請縣市點選臺中市,經該局審核通過後,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