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可享自住房屋輕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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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可享自住房屋輕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本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適用。但財政部於103年9月26日核釋,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如持有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向房屋所在之稅捐處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規定也可適用自住稅率。

更新日期: 105/06/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