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財政部規定的特定條件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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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利事業符合財政部規定的特定條件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豐原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符合特定條件,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期繳納。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1.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之「書表及檔案下載」項下列印「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就近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填妥後,至遲應於繳款期間屆滿日前,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每筆稅款以申請1次為限,且需同意加計利息,並同意如有應退稅款者,應先抵繳分期應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另加計利息,其計息期間之計算,係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一併徵收。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如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即就未繳清之剩餘欠稅金額,並依上開利率按日加計至展延開徵起日止之利息,一併發單徵收並告知納稅義務人應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將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者,應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限而無法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課 員 姓名:陳靖瑜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