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自105年1月1日取得水、電、天然氣及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用戶申報營業稅,採電子申報之營業人,得於繳費後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BB+8位英數字)替代登錄統一發票字軌,如已知發票字軌則登錄發票字軌號碼申報,而採人工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時點分為2部份,用戶於公用事業櫃檯繳費,為收款時開立發票,如以代收費用單位(超商)繳費,為匯齊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用戶繳納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應於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當(次)期提出扣抵,以免造成提前扣抵產生申報異常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