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拍賣,仍應依法申報出售資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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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拍賣,仍應依法申報出售資產收益 (豐原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因積欠銀行巨額債務,遭債權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公司之廠房,並將其拍賣所得價款全數充抵所積欠之債務。該分局依據法院通報拍賣資料及查得資料,減除廠房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核定該公司出售資產收益。 該分局指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係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其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土地增值稅、執行費用等)後之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債務並非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減除項目,不因拍賣價款不夠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倘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資產遭法院拍賣,仍應依規定計算所得,以免有課稅所得而遭補稅。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暨所屬單位將竭誠為您服務。(豐原分局第一課翁惠英,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