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稅局每年於5月分及11月分會寄發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供業者填列半年度之收入,並規定於收到後1週內填復,如逾期未回復或回復之業務情況顯較國稅局蒐集資料為低者,除將隨時派員至執業地址訪駐查外,未回復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處以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前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分局呼籲,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確實依限填復,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邱美珠,電話:04-25291040分機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