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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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足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完成前,於網路申報查欠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致案件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應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2/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