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有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99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中有上述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公司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免俟後經國稅局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