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判決書移轉產權 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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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判決書移轉產權 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同樣是法院出具的不動產移轉憑據,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可以免繳印花稅,但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該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包括,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亦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由於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據民法規定的精神,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屬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

但是,若雙方所持者是法院作成的調(和)解筆錄,或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為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與法院判決書不同,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當事人持法院做成的調(和)解筆錄等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有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的性質,依據印花稅法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