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可補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可補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納稅款!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張先生,出售一筆土地並已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詢問是否可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及第39條之3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6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