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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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30為限。」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72條但書規定:「但第10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即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有別於先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故應特別注意本次法律施行有關抵減稅額上限之規定。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