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而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於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指出,105年4月份之娛樂稅繳納期限為105年4月1日至10日,惟因該截止(10)日適逢星期假日,故繳納期限順延至4月11日止,代徵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仍可依規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該局進一步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該局提醒代徵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對娛樂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