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起訴日為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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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起訴日為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的土地是經法院判決移轉,地上有一建物,戶籍很早就在,可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5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令,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本案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後,稅務局如查明設籍日期係在法院起訴日前及其相關條件皆符合,土地增值稅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