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事件受損車輛,舉證稅金可退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震事件受損車輛,舉證稅金可退稅。

因應本(105)年2月6日地震造成臺南地區嚴重災害,對於因而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必須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只要於105年8月5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基隆稅務局表示,民眾的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如果必須修理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車主原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機關核發報停或報廢的證明文件,申請退還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此次地震災情嚴重,財政部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放寬申請期限,若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二0六臺南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年8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