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詢問辦理自用住宅移轉有另筆相鄰之土地一併移轉時,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詢問辦理自用住宅移轉有另筆相鄰之土地一併移轉時,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與其自用住宅用地相鄰之空地,如屬建築法規定必須預留之空地一併出售時,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另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巷道用地,經查明確與建築基地相鄰,且使用上確有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者,准予合併認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須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潮州分局電話<08>   7882477分機106-1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