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臺中訊)辦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需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洽公更簡化便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供更便民服務,民眾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時,只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而車籍資料及駕照狀況,可由該局人員透過線上查調系統,主動列印,民眾免再提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等證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在汽缸總排氣量及電能動力馬達馬力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上限規定內,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