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回收車輛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回收車輛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詢問,車輛已交由車廠回收,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稅務局說明:車輛如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

該局提醒民眾,若不將2面車牌繳回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 105/03/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