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水療場所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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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療場所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不屬娛樂稅法所指的娛樂設施,免課徵娛樂稅,但如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或附設電子遊戲機、視唱設施者(卡拉OK、KTV或MTV)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就娛樂設施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 105/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