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使用,為維權益應儘早辦理報停、繳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不使用,為維權益應儘早辦理報停、繳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愛車如不再使用時,應儘早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或繳銷相關手續,因為使用牌照稅是以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及早辦理,可以節省車輛不使用期間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辦理繳銷、報停登記後,如嗣後仍需用車,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重領牌手續,如未辦理上開手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