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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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情事,應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又無拆除執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之建物登記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拆除事實之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因此,特別呼籲請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記得於房屋拆除完成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辦註銷稅籍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