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工業用地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出租之廠房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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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工業用地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出租之廠房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在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出租之廠房並非該興辦工業人之「自有房屋」,房屋稅則不能減半徵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千分之10繳納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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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