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登記1年以上辦理停駛或繳銷,於105年1月8日後報廢或出口,購買新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古車登記1年以上辦理停駛或繳銷,於105年1月8日後報廢或出口,購買新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

嘉義縣太保市陳先生問:本人有1輛登記1年以上之出廠12年之小客車辦理停駛,於105年2月2日報廢,若購買新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其他外部成本,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的。是以,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雖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惟於105年1月8日後辦理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符合該條文登記滿1年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注意,陳先生應於104年8月2日至105年8月2日間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新臺幣五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連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