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立案演藝團體舉辦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可以「臺中市立案團體登記證」申請免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立案演藝團體舉辦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可以「臺中市立案團體登記證」申請免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即日起,在臺中市舉辦的臨時公演,如符合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免徵娛樂稅者,可以提供「臺中市立案團體登記證」代替本市文化局核發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為利本市表演藝術團體舉辦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事宜,並簡化稽徵程序,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正式證明文件如原屬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發者,本市立案演藝團體可以提供「臺中市立案團體登記證」直接申請免徵,無須逐案再經文化局出具證明書。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