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登記前倒塌,應否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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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房屋,登記前倒塌,應否報繳契稅?

(臺中訊) 近來臺灣地震發生頻繁,如有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於移轉登記前倒塌是否需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自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滅失而豁免納稅之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之滅失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者,因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有困難,可免再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