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沙鹿區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及房屋,其坐落土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始得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為兼顧實情,如其公同共有關係,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載明或契約訂有公同共有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如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五倍之多,如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可節省不少支出;並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就可於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如在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必須等到次年度才可以享用此優惠稅率,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儘早辦理。

  如有地方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