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房屋,可否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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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房屋,可否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但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仍屬有別,故並無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經核准登記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該等工廠亦受「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規範,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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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