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因故不能移轉或撤銷契約,所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因故不能移轉或撤銷契約,所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臨櫃或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因印花稅係屬憑證稅,故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因故不能移轉,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依規定不得申請退還,採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之案件亦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移轉申報,訂定移轉契約書時,對於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需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而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