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之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執行之執行必要費用

(臺中訊)執行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因欠稅被行政執行,希望每一個執行行為均能事先被雙掛號通知,例如:寄送傳繳通知書或扣薪扣款拍賣等都能先雙掛號送達,讓本人事先知悉。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執行較一般行政行為略有不同,其欠稅被移送執行除了要繳清滯欠的本稅、滯納金等外,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係由債務人(執行義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和一般公文書由行政機關負擔費用不同。關於執行必要費用,如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等均是,實務上,由移送機關先代義務人繳納,再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收回;另一方面,行政執行係為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亦有預防脫產之必要考量。實際上,影響義務人權益之執行命令於核發時,會以現有查得之資料雙掛號通知義務人;其它不直接影響義務人權益則以一般郵寄為主。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稅捐按時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則有可能減少執行作為而使必要費用減少支出。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