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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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800397308號函釋規定,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嗣後因土地無法移轉,亦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因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使用總局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800-232234;亦可逕洽印花稅承辦員總局9325101轉156、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  

更新日期: 105/03/14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