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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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好處多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順延1個工作天,所以星期三之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自星期四起加徵1%滯納金;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四、星期五,納稅義務人星期一才繳納者,則須加徵1%滯納金。例如今(105)年度即將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截止日原為4月30日逢星期六,順延至5月3日,所以如果是5月6日才繳納稅款,不僅因已逾繳納期限無法在超商繳納稅款,還須加徵1%滯納金。如果民眾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也可以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多付滯納金。如您對滯納金計算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