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老王死亡後,繼承人小王等3人繼承老王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現金、存款、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有保存登記)及土地等不動產在甲死亡當時的價值為500萬元,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增加為700萬元,依規定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700萬元為基礎,按1‰稅率貼用7,000元的印花稅票。若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 105/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