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兩案併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經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兩案併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關於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行為人係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會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論處。該局呼籲車輛納稅義務人,勿將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號牌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而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或724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