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車替換已核准免稅車輛,須重新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稅捐稽徵處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