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文化局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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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各縣市文化局舉辦娛樂活動,以出售入場券方式作為演出費用,並將餘款解繳公庫,經核與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規定不合,是以其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