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民眾王小姐詢問,其持有之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近日因財務規劃,欲將土地辦理信託,然該土地是否仍可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屬自益信託(即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而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自益信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辦妥信託登記後,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委託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