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一經變動,應重新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一經變動,應重新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者,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果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申請要件時,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