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未辦過戶,稅單、罰鍰仍會歸到原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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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車輛未辦過戶,稅單、罰鍰仍會歸到原車主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申請復查主張,因為之前將自用小客車轉賣他人,未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結果收到稅務局寄來的使用牌照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指出,車輛轉售給他人,務必要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以後的使用牌照稅才會歸新車主繳納;如未辦理過戶,仍應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且買方如有違規而產生的罰鍰都會歸到原車主,所以原車主應趕快找到買方辦妥過戶。若買方置之不理,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該局提醒民眾,汽車買賣除訂定讓渡書外,務必到監理站辦理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的補稅及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